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民间金融形式,为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利的融资途径,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被法律所禁止。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债权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1年11月17日,张某从金融机构贷款十五万元后,将前述款项出借给汪某,汪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2023年5月17日,汪某出具欠付利息的“借条”一张,载明到期利息为42900元。2023年11月17日,汪某再次出具欠付利息的“借条”一张,载明新增利息为15000元。因汪某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张某遂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归还其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出借给汪某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非其自有资金,因此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汪某返还张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该款自出借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出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提醒,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管控和规制。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规避了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为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则行为人构成高利转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