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之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方式和身体健康,不少人会选择去健身房找教练购买私教课,如果中途无法继续上课或者不想上课了,未上完课程的费用可以要求退款吗?
【案情聚焦】
2024年5月22日,郑某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私教协议,协议约定:私教课起止日期自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共计22节课,课程费4000元;该协议中格式条款载明:一经签署视为阅读和认可所有条款,相应费用不予退还。后郑某上了几节课后发现自己对教练的训练方式不太适应,故于6月联系教练,表示不想再继续上课,要求退卡,俱乐部明确回复表示不能退卡,郑某遂拨打12315投诉,得到的回复是该俱乐部不愿意协商处理,不愿意退费。8月,郑某再次联系该俱乐部,俱乐部表示可以解除协议,但郑某需要支付25%的违约金,郑某遂诉至旌德法院,请求解除该协议,并要求俱乐部退还私教费3200元。
【调解过程】
因该案事实清楚,标的不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决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俱乐部负责人不同意解除协议,称可以继续履行,如解除协议郑某应当支付25%违约金。郑某则表示自己是因为对私教课程不满意才要求退款,双方为此争论不休。调解员告知该俱乐部案涉协议载明不予退还费用的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根据该约定即便该俱乐部存在违约行为或消费者对私教课程不满意,也无法退款,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故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告知郑某没有证据证明该俱乐部在履行案涉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俱乐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针对双方矛盾争议焦点,调解员经反复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俱乐部退还郑某2000元私教课程费用。
合同中约定“相应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健身俱乐部的合同中这种“相应费用不予退还”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