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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拒不交付婚礼录像 法院20天公正判决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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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12 17:23:31 打印 字号: | |

 幸福美满的婚礼结束后,两位新人一直期待着早日看到婚礼当天录像,能够重温幸福甜蜜时光,婚庆公司却拒绝交付婚礼录像及照片,新郎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仅用20日便查明事实并依法审结了此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婚庆公司给付原告张某婚礼录像及照片,并退还张某场地布置费1500元,公正高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22年6月15日,张某与宣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婚礼合同总价为16666元,其中场地布置费用合计10026元、司仪主持合计2800元、双机位全程摄+全程跟拍合计3840元等。婚礼结束后,张某支付了婚礼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后张某向该婚庆公司要求给付婚礼录像和照片等事宜时,婚庆公司却以合同外发生的住宿费和路费金额等事由拒绝交付录像和照片,多次私下交涉无果后,张某将宣城某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婚庆公司立即交付婚礼录像与照片、支付酒店T台使用费用1500元、退还场地布置费3007元、退还双机位跟拍费用320元等。 

承办法官受案后,迅速进行阅卷,因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遂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以快速帮助当事化解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按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主张被告交付婚礼录像及照片符合庆典服务的消费目的及服务惯例,被告应并按合同约定交付并接受原告合理的修稿意见。关于退还场地布置费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婚礼现场实景图与被告提供的效果不一致,虽提交了两张微信聊天的照片截图,但该证据非原始证据,且就一般常理而言,效果图往往经过技术手段处理,与现场效果有一定差别亦属正常,即使婚礼现场效果未达到原告的期望,只能说明被告的履约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的违约责任可通过扣减相应项目服务费用的形式承担,因本案的合同价款原告已全部支付,结合双方的约定和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场地布置费 1500 元。关于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请,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心语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承载着新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许以及亲友的祝福,其过程不可重复和再现,婚礼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也是一般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中张某履行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婚庆公司不得以合同以外的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另本案中原告所诉婚礼现场效果和合同中存在差异,也是婚礼庆典中常见的婚庆公司履约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宣法研
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