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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货途中撞人担全责能否向快递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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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1 16:41:33 打印 字号: | |
由于网购、外卖的普及,大街小巷随处可见送货快递员。因送货时限的要求,部分快递员超速、抢行、抢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快递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承担全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快递公司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呢?快递员是否可以向雇主快递公司追偿呢?


案件回顾

廖某受雇于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运输工作,劳动报酬按月由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2021年8月,廖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在路口超越前方同行驶的车辆时,与康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康某及电动车乘坐人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廖某即向雇主某快递公司及王某进行报备,某快递公司亦通过廖某向康某、邓某赔付部分医疗费。康某伤后,因与廖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事项协商无果,遂诉至广德市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廖某与康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廖某分期赔付康某各项损失合计30000元。廖某认为自己受雇于某快递公司及王某,在快递投送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不慎导致的交通事故,雇主某快递公司及王某应为第一责任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广德市人民法院,要求对事故中所承担的赔偿30000元及医药费等其他损失共计40231.08元,向某快递公司及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进行追偿。


庭审过程中,某快递公司辩称,廖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确系该公司快递员,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非侵权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而廖某承担全责具有重大过失。廖某主张追偿前提条件是提供材料证实其已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但未见相应材料证明。事故发生后,某快递公司通过王某转账支付廖某1.2万元用于垫付事故伤者医疗费等,保留追偿权利。廖某与康某在之前调解时约定“再无其他争议”,故其要求支付的自身损失10231.08元无依据;公司是替代主体并非赔偿主体。王某系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对王某的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廖某与康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由廖某赔付康某各项损失合计3万元。某快递公司通过王某转账支付廖某1.2万元用于垫付事故伤者医疗费等;事故伤者康某、邓某医药费经核实共计10391.9元,康某另案起诉的诉请中医疗费227元,包含在廖某提交的医疗费之中。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廖某作为某快递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超越同向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他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责,足以证明廖某存在重大过失。但考虑到,廖某从事快递送件工作,工作时间多为驾驶电动车在城区送件,庭审中某快递公司也陈述员工每日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廖某的工作性质本身即存在较大风险,相较于一般工作岗位易发意外事故,同时也为了督促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恪尽职守,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理确定用人单位追偿的比例,本院酌定为用人单位、廖某各承担损失的50%。


经审核,医药费合计10391.9元,扣除另案调解已解决的医疗费227元,应为10164.9元,结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廖某赔偿的3万元,合计40164.9元,某快递公司应承担20082.45元,减去已支付的12000元,尚应支付廖某8082.45元。廖某诉请王某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廖某向某快递公司追偿的金额为8082.45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广法研
责任编辑: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