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区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夏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至2021年5月,杨某(另案,已判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经营水果生意、合伙经营水果店等为由,共向16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
2021年1月28日至5月7日,被告人夏某明知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集资对象钟某等13人的转账投资款计164.5万元,后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账给杨某。2022年3月21日,被告人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夏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之财产,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夏某曾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主动缴纳罚金,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助长了涉黑恶、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该案的快审快判快结,有力威慑了违法犯罪,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宣州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与金融、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持续高效推动反洗钱工作,为护航辖区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