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妥了价格,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支付了定金,但未在房屋交付当天支付差价,被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月,胡某夫妇与王某夫妇及中介公司签订《广德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夫妇自愿将其一套商品房以时价919000元出售给胡某夫妇,银行将贷款划转到王某账户、付款后七天内,王某夫妇迁出户口、结清水电、天然气、物业等费用,搬迁完毕,将房屋交付给胡某夫妇。签订合同时,胡某夫妇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双方还约定在该房产证办理成功后七个工作日之内支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65万元由银行放款时间为准,差价款39000元于售楼处交房时交于王某用于拿房所需费用。
2022年4月,王某夫妇从售楼处拿房,中介公司将此事告知胡某夫妇,胡某将物业费转给中介公司,未支付差价款。后王某夫妇以未在售楼处交房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9000元差价为由,认为胡某夫妇违约,要求不继续履行合同。2022年7月,胡某夫妇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夫妇与王某夫妇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胡某夫妇与王某夫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款项和配合办理各项手续。胡某夫妇虽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售楼部拿房当天支付王某夫妇差价款39000元,但王某夫妇据此认为胡某夫妇的违约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解除合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胡某夫妇诉请要求王某夫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问题,该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王某夫妇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七日内,对交房的条件进行了约定,现交房条件未成就,且胡某夫妇也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夫妇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未达约定的条件能够提前成就的情形下,故对胡某夫妇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德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应继续履行,原、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继续完成案涉房屋交易。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夫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