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卷烟案件,被告人孙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五万元。被告人于某、岳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万元。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孙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从其上线处购买假冒“利群”(新版)、“南京”(红)等品牌的卷烟后,加价销售给被告人于某、岳某、詹某、林某及高某(另案处理)、葛某(另案处理)等下线,销售金额共计691872元。被告人林某、詹某、于某、岳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孙某销售假烟,仍从被告人孙某处购买“南京”、“云烟”、“南京”(炫赫门)等假冒品牌香烟,在各自经营的店铺内,加价销售并获利。
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所查获的各类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孙某在江苏无锡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100条“利群”(新版)牌香烟。后被告人詹某、于某、岳某、林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达6918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林某、詹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购买并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40600元、12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岳某、于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分别为112670元、8425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孙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本案中各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取利益仍实施销售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