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院首例“袭警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宣州法院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该案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2021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宣州市区,因车辆碰擦与程某发生纠纷,王某在现场用言语辱骂程某,程某遂报警。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辅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并要求登记双方身份信息,但王某拒绝配合。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双方跟随民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仍不予配合。随后民警依法强制传唤王某,在带离过程中,王某以掌掴、脚踢的方式暴力抗拒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面部受伤。同日,被告人王某被侦查机关口头传唤接受调查。2021年4月14日,经鉴定,该民警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多次向受害民警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