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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需依法 牟利投机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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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05 18:01: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主张被告市场监管局不履行监管法定职责的案件,因原告毛某在近两年内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网络信息买卖合同之诉高达约70起,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商家的高额赔偿,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坚决遏制这种利用打假维权的幌子行牟利投机行为之实的行为,该院迳行裁定驳回了原告毛某对被告市场监管局的起诉。

基本案件

2021年11月,毛某以施某销售假药肉毒素为由,向该院提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施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后因施某在诉讼中赔偿了其部分损失,毛某申请撤诉并获准许。2022年1月5日,毛某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施某销售假药肉毒素,要求该局依法查处施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因认为该局在收到其前述投诉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处理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职,毛某遂于2022年2月28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政府经复议认为该局已履行了对毛某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的职责,但未履行告知义务,故确认程序违法。在毛某收到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其向法院同时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在该院于同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时其已收到前述行政复议决定。


该院经审查查明

毛某曾在湖北某法院2021年的某起案件中,自称是某大学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其多次以所购商品虚假宣传或商品存在缺陷、有毒有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数十起诉讼,仅2021年在武汉市提起网络信息买卖合同之诉便高达60多起。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或微信等多次在全国多个市县区购买商品,所购商品普遍对外宣称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功效,并以相关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在退还货款的同时,按照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按十倍购物货款对其进行赔偿,同时还包括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诸多维权费用。多数案件均因各被告在诉讼中主动进行了赔偿,其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准许而结案。同时,毛某还以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督查处职责为由,申请了部分行政复议或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安徽省审判管理与服务平台检索发现,近半年来,该省多个市县区法院等已受理毛某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共计6起,其中4起均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另2起(包含本案在内)是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对相关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为由,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该院经审理认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相对人才属于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方有权以相关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毛某通过网络销售平台或微信等多次在全国多个市县区购买商品,并以相关商品违反相关法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相关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其购买行为存在频率高、区域分布广、涉及商家数量庞大等特点,且其中的减肥瘦身等商品明显不是为了其个人生活所需,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合理消费的范畴。毛某具有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结合交易行为、诉讼经历,其对相关商品理应具有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其被误导消费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并非普通消费者,据此可以认定其通过故意购买相关商品并以相关商品违法为由要求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而牟利。毛某从购买商品,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到投诉,再到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商家的高额赔偿,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法院依法裁定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虽然我国法律鼓励并保护公民遇到制假、贩假和虚假宣传等情况时积极维权,但维权需依法进行,不应以“打假维权”之名,行不当牟利之实。此案的裁判对滥用诉讼权利、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牟利投机的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


 
来源:宣法研
责任编辑:陈康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