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超承租期擅自转租,次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租赁费。6月30日,广德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因擅自转租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过办案法官耐心而细致的调解,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李某承诺张某可以一直承租到6月1日。2022年5月1日,房东金恒公司与另一承租人董某签订了租赁期从2022年5月1日起算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得知李某系在房东金恒公司处租赁后转租的“二房东”,并且李某与金恒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租赁到期日为2022年4月30日。张某多次向李某讨要4月30日之后多收的租赁费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了妥善化解这起纠纷,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沟通,起初,双方较为对立,被告李某只愿意赔偿多收的5月1日至5月20日共计20天的租金,而原告张某则认为,李某既然承诺其可以租到6月1日,那么就应该退还5月1日至6月1日共计30天的租金。了解清楚事实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将法律规定摆在当事人面前向其释法明理,并针对双方的主张,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终于双方同意各自退让一步协商解决,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被告李某同意退还原告张某租赁费18888元,并当场将款项转给了张某,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https://img.chinacourt.org/ptr/original/558/2974558.png?imgid=2974558)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转租要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因此建议,无论出租人、承租人还是次承租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同时审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同意房屋的转租,同时提醒次承租人应注意承租人与房东间关于租赁期间的约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