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案。王某等十一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9日间,薛某利用在郎溪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从事电器安装工作之便,组织王某等十余名山西籍工人,以晚上加班为由,在厂房内使用剪钳等工具盗窃由南京某设备公司承包并购买的上上牌1*185和 1*240两种型号的铜芯电缆线共7次,并以每斤约21-22元的价格销售给付某,销售价值合计177771元。所得款均由薛某进行分配,各被告人获利不等。
此外,被告人王某等人自2021年7月25日至8月19日间,或伙同他人或单独在上述公司新建厂房内多次实施盗窃电缆线并销售获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公私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薛某组织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毕某、张某等人均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薛某、杨某等八人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毕某、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积极退缴赃款,获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情节,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