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等针对一起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深入被告企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趁热打铁及时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成功促使该起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8月,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保温板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由该材料制造安装公司负责某食品公司的保温板生产及安装施工工作。然工程完工后,某食品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后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分别在2021年9月9日及2022年1月5日向某食品公司发送催款函,但某食品公司一直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2022年3月16日,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给付剩余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然某食品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提出反诉,称在工程结束后验收前,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制作的保温板均有不同程度的起泡和裂缝,后在试使用过程中保温板出现大面积起泡或鼓起、急冻库保温墙体开裂,致使无法使用。某食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2年1月20日向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发出《保温板重大质量缺陷告知函》、《保温板重大质量问题处理通知》,然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某食品公司要求对方重新制作保温板并赔偿损失。
为尽快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纠纷,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承办法官受案后迅速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022年4月24日,在法官的协调下,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派员到某食品公司对其所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然某食品公司认为材料制造安装公司对保温板裂缝只进行了简单填充,其冷库的保温效果仍不能得到保证,且起泡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却认为其已经按照某食品公司要求对裂缝问题进行了维修,起泡问题系制作工艺导致灯光下视觉效果不平整但并不影响保温效果。面对各执一词、争持不下的双方当事人,2022年6月23日,承办法官决定顶着炎炎烈日,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前往某食品公司冷库内进行实地勘查,发现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维修后确实解决了裂缝问题,但是施工质量方面仍存在一定瑕疵。于是法官以此开展调解,指出双方在处理矛盾纠纷中各自存在的不足,反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建议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让步、修复合作关系,最终双方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对剩余工程款作出1.1万元让步,某食品公司同意在30日内支付某材料制造安装公司剩余工程款4.5万元。至此,困扰两企业2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