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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犯罪所得950余万,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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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22 10:08:5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和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支付工具越来越多样化、便捷化,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近日,绩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 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在周某的组织带领下,参与“跑分”活动,通过支付宝接收并转移上游犯罪所得资金共计950余万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5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所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使用支付宝结算支付工具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同时具备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认罪认罚等酌情从轻情节,法院经综合考量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千万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支付账户等,不要轻易使用支付宝、银行卡等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也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切莫因为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坠入犯罪的深渊。 



 

 
来源:绩法研
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