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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采矿 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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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0 09:06:4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始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采砂类违法犯罪行为。近日,该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二万四千零三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4年1月24日起,宣城市宣州区青弋江干流文昌镇河段内实行全线禁止采砂。2017年10月、12月,时任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某村民组组长的被告人章某两次召开村民组村民会议,商议由他人携带车辆、工具从青弋江某村段河道内开采砂石,按每车240元至340元支付村民组费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该村民组共获利101900元。期间,被告人章某与他人合伙多次开采河道砂石,共支付村民组1944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某退出违法所得24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内与他人共同开采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被告人章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采取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宣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擦亮宣州山清水秀名片,为抓好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来源:宣法研
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