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不思悔改,两次监视居住期间变本加厉,多次流窜盗窃作案,终受审。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葛某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21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葛某至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宁国市等地,共盗窃他人电动车六十余辆,共计价值14万余元。
2021年6月9日,被告人葛某因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被宁国市公安抓获。因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次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月16日,被告人葛某因在宣州区境内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被宣州区公安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葛某无视法律规定,不思悔改,又多次在宣州区、宁国市、郎溪县等地实施盗窃,于2021年12月27日被抓获。
鉴于葛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法院建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葛某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将被告人葛某刑期由原来的有期徒刑六年调整为有期徒刑七年,公诉机关采纳了法院调整量刑的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葛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在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多次并流窜盗窃,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多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葛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他人的财物,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对不思悔改者,必将受到严厉刑罚,绝不姑息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