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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遭拒引发违约纷争 法院公平判决融洽市场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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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31 08:0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宣城某混凝土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地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公平判决市场主体因商业汇票承兑遭拒引发的违约责任承担矛盾纠纷,得到了当事双方的认可。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7日,江苏某地质公司与宣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其工程供应混凝土。2020年7月13日,经双方对账,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总价款184950元。双方约定,地质公司采用出票人及承兑人另一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付款,并以一年期加12点费用计付款总额为207144元,然该汇票于2021年8月31日到期,经宣城某混凝土公司提示付款遭拒。后宣城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质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供货及货款余额无异议,争议点为江苏某地质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经双方对账,混凝土公司所供货款合计为184950元,其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所欠货款,应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本案中地质公司系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并另加费用22194元支付货款,混凝土公司亦予以接受,然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该原因非地质公司所致,如仍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对地质公司有失公允,故确定双方结算之日至汇票承兑前违约金以双方约定的汇票另加费用22194元为准。对自汇票承兑付款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货款1849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遂作出判决,被告地质公司给付原告混凝土公司货款、违约金及主张权利的其他相关费用。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并在第一时间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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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法研
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