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旌德法院庙首法庭来到俞村镇桥埠村委会,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对一起破坏国家公益林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公开庭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杜某某、吴某某合伙承包了旌德县某建材公司的洗砂业务。2020年4月,杜某某、吴某某二人征用了俞村镇桥埠村4农户山场(该山场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并签订书面征地协议。同年6月,杜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未获得林业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山场林地改为水砂石加工区和堆料场,致使林地植被全部毁坏,同时,洗砂的泥浆倾倒在该山场部分林地上,形成土层3米高的弃土场。
经鉴定,杜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2.66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国家重点公益林),其中水砂石加工区、堆料场面积11.119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腐殖质层严重损坏,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毁坏严重;弃土场面积11.549亩,原有植被及土层被沙泥弃土覆盖,林业种植条件毁坏轻微。2021年1月,杜某某、吴某某得知该山场属于国家公益林后,前后4次种树恢复生态,后经宣城市林业局验收合格,该涉案林地已恢复生态服务功能。2022年1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宣城市林业局和杜某某、吴某某就有关涉案林地生态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杜某某、吴某某缴纳砂石加工区和堆料场永久占用林地生态损害赔偿196836.71元,另根据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其在弃土场占用林地处开展恢复工程量不得少于投入经费231095.4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1.119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腐殖质层严重损坏或灭失,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就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现场答疑,开展以案释法,为村民上了一节生动形象、印象深刻的法治课。随后,干警们还向现场群众和周边居民发放了环境资源保护、民法典、反有组织犯罪法、防范养老诈骗指南等宣传手册,现场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公民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