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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仅有转款凭证,法官法理融合帮助原告讨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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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21 08:45:58 打印 字号: | |

没借条,仅有转款凭证,

法官法理融合帮助原告讨回借款



    十多年前借款23000元,没有借条,仅有转款凭证,原告主张是借款,但被告不认可,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吗?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庭审审理、缜密认证、查明事实、晓以法理,成功帮助原告追回这笔十多年前的借款。


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冯某及其丈夫邓某在上海做生意期间认识了被告肖某。肖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联系邓某想找冯某借款23000元。出于对同为老乡的肖某的信任,肖某没有出具借条,且肖某承诺数月后归还这笔借款。冯某通过银行转账将钱出借给肖某,冯某仅保存了转账凭证。后邓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至2020年刑满释放。在邓某服刑期间,冯某多次向肖某催要借款无果。邓某刑满释放后,也多次至肖某家索要借款均无果。耐心消磨殆尽的冯某于2022年3月16日将肖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冯某、邓某及被告肖某到庭询问案件相关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仔细甄别,逐一排除疑点,综合判定证据效力,形成逻辑严谨的心证过程。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以没有借条为由,拒不承认款项为借款。庭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诉辩意见结合证据认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济常识,耐心向肖某释法明理,并阐释诚实守信的意义。肖某在法官多次法理融合说服教育下,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对证据予以认可,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将23000元转至冯某的银行账户。收到借款后,冯某到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再次握手言和。






  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借贷,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
如今电子支付已被广泛应用,出借及还款应尽可能地选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并备注出借事由等,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



 

 

 

 

 
来源:宣法研
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