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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上野花别乱采 当心违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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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16 09:31:21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错了,我真的不知道那个兰花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挖了属于犯罪,恳请法庭看在我认罪态度好的份上,对我从轻处罚。”


近日,泾县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崔某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野生春兰11株。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崔某同李某、张某一行前往泾县汀溪乡某山场采挖冬笋。在采挖过程中,崔某在山场发现了野生兰花,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用随身携带的锄头采挖野生兰花11株,并带回家用三个花盆栽种。经鉴定,崔某采挖的三盆兰花为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春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尚未造成春兰损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个人或集体在野外、山上遇到自己不认识的野花野草,千万不要随意采挖,以防触犯法律底线。即使是普通草木,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同样需要我们爱护。



 
来源:泾法研
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