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茶工胡某在返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为九级伤残,花去巨额医疗费。胡某认为其系受李某雇佣采茶,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自己受伤,应对其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胡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胡某受雇于李某在宣州区南部某乡镇从事茶叶采摘工作。2021年4月8日,由于天气原因,茶叶采摘工作暂停,胡某等采摘人员准备回家,因采茶地点地处偏远农村,故李某驾驶三轮车将胡某等人送往客运站。当日6时30分,案涉车辆发生侧翻导致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三轮摩托车车载(胡某),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同日,胡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
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对胡某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2021年10月12日,经鉴定,胡某T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胡某受李某雇佣为其采茶,对其因劳务受到的损害,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采茶业习惯,李某有义务负担胡某的往返,虽采摘并未完全结束,但的确是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作无法继续,且当时不知何时可以继续采摘,所以不能对胡某在此情况下提出回家的想法进行苛责。李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在返程途中造成单方事故,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前,因李某驾驶三轮车已经发生了一次侧翻,胡某仍抱有侥幸心理继续乘坐,对自己的受伤结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该案案情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对胡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胡某对其损失承担20%的责任。综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胡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49498.83元。故李某应当赔偿胡某损失199599.06元,扣除李某已支付的费用,李某应当赔偿胡某合计176133.2元。
案后余思
宣城产茶历史悠久,茶叶一直以来是宣城优质特色资源产业。如今正是春茶采摘旺季,在茶青市场逐渐复苏的同时,受野外劳作、天气骤变、采茶工交通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涉茶安全纠纷不可避免地随之发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茶园一般分布在偏远的丘陵地区,在采摘道路上须注重道路安全,切忌急慌乱,确保人身安全最重要。茶场业主在大规模用工过程中,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在所难免,茶场业主要提高茶场管理水平,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提前做细安全防范措施,对采茶工采茶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宣传。在意外事故和纠纷发生时,茶场业主要积极面对,主动承担法定义务,妥善解决采茶用工纠纷。(余静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