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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仁义在 法官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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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01 17:56:2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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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仁义在

法官调解化纠纷






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后,卖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买方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双方产生争议。近日,泾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卖方张某与买方董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张某以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董某,面积以测量为准,董某预付购房款12万元,余款在房产证办好后支付,期限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

协议签订后,董某支付了12万元预付款,张某也向董某交付了房屋,董某已装修入住。后经实地测量,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7.05平方米,据此,董某购买的房屋总价款为585250元,扣除预付款,董某仍需支付465250元。

后张某多次催促董某支付余款,董某始终未支付,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经与双方交流,董某表示,案涉房屋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支付余款的条件未达成。张某则表示,案涉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原告方不存在违约。

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一方面责令张某限期完成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另一方面积极就案涉房屋的处理与双方调解沟通。调解过程中,董某表示,由于其年纪较大,不符合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条件,无能力支付剩余房款。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违约,考虑到被告的现实条件以及主观诉求,确实无能力支付剩余房款。

因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沟通,最终张某同意解除与董某之间的购房协议,返还董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董某部分装修补偿款,董某可自行取回案涉房屋中尚未构成附和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等。同时,调解协议中还对双方的履约行为作出了约束,切实保障了双方权益。



长期以来,泾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倾听群众诉求,着力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泾法研
责任编辑: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