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泾县法院:购房贷款政策变动 定金能否成功要回?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3-12 15:11:37 打印 字号: | |

购房贷款政策变动

 定金能否成功要回?




判决结果


房产咨询公司负责人肯定买方符合二手房购房贷款资格,买方基于该答复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后因政策变动,导致买方未能办理贷款。受限于自身经济状况,买方要求该公司归还代收的定金。近日,泾县法院宣判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该公司返还买方剩余购房定金18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余某通过浏览泾县某房产咨询公司发布的房产信息,相中了位于某小区的一处房产。由该公司员工陈某陪同看房后,余某口头表示想要购买此处房产。

之后,余某就自己的个人信用能贷多少款与该公司总经理汪某有过沟通,汪某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并于2021年7月12日微信答复了余某,表示贷款40万元,应该没有问题。基于该肯定答复,余某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当月16日,陈某将余某购房定金转给汪某。



不久后,因二手房购房贷款的相关政策变动,导致余某无法按照此前的预期成功办理购房贷款。期间,余某与汪某有过多次沟通,汪某也联系了其他银行,也不能帮助余某贷到足够的贷款。

鉴于此,余某表示“受限于自身经济状况,短期内无力购买此处房产”、“虽然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支付了定金,作出了购买房产的意思表示,但事实上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更何况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二手房购房贷款的相关政策变动属不可抗力,由此导致被迫放弃购买房产的结果,不应追究违约责任”,希望该公司能够归还代收的20000元购房定金。

经余某多次讨要,汪某表示,其中有一万元定金转给了房东,另外一万元是履约保证金,至此汪某仅于同年10月22日向余某归还了2000元,尚有18000元购房定金未归还。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该公司之间虽然口头达成了二手房屋买卖约定,并支付了定金,但该约定是附条件的,即余某个人贷款额能达40万元,在得到汪某的肯定答复后,余某才向其支付定金、达成买房的口头约定。

在履行过程中余某并没有违约,而是因政策或市场因素才导致余某条件不成就,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在余某,该公司不予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另外,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辩称其中一万元交付给了房东,余某应向房东主张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该公司返还余某购房定金18000元。




 

 
来源:泾法研
责任编辑: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