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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债权人病逝 继承人起诉还钱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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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01 16:27:26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病逝

继承人起诉还钱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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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生前借钱给朋友,去世后继承人是否可以主张债权?

近日,泾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等四人借款本金30613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张某向王某分三次共借款7万元,三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了利率均按3分计算以及由债务人承担产生纠纷的一切费用。

2021年4月,王某因病去世后,王某的继承人李某等四人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发生后,张某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截至2020年7月26日,张某尚欠王某借款38500元。

之后,张某又归还王某借款9000元,即2020年8月1日还款4000元,扣除按2分计息约154元,归还本金3846元,同年8月10日还款3000元,扣除按2分计息约231元,归还本金2769元,同年10月16日还款2000元,扣除2020年8月20日前按2分计息约128元,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约为600元,归还本金1272元,也就是说张某在2020年10月16日尚欠王某借款本金30613元。

王某继承人起诉后,张某又通过微信给李某(王某妻子)转账归还利息4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归还至2021年8月1日。



综上,张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30613元及自2021年8月1日起的利息。对原告要求张某承担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虽借条中有约定,但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法院确认的债权数额不符,依法判决张某承担2000元的律师费用,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泾法研
责任编辑: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