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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广场舞友闹矛盾引发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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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14 15:04:45 打印 字号: | |

广场舞友闹矛盾

引发名誉权纠纷








老骥伏枥,退休续舞夕阳曲。原、被告因爱好广场舞而加入同一舞蹈队,后一言不合起争执,一气之下闹上法庭。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广场舞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汪某、凌某均为广场舞爱好者,双方原系宣城市区某广场舞健身队的成员。二人之间因为团队管理上的琐事发生矛盾,凌某于2021年5月退出该健身队,另行组建了一支舞蹈队。2021年10月18日晚,汪某、凌某为在市区某广场使用场地的区域范围发生了争执。同年12月3日,汪某将凌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汪某称在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凌某一直对自己进行造谣、诽谤、诬告,不仅捏造事实向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投诉,更在公共场所对汪某进行污蔑诽谤,汪某在向凌某发出律师函后,凌某再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污蔑汪某集资乱收费卖服装, 严重损害了汪某的名誉。

凌某辩称没有到机关部门反映问题,二人争执的起因是汪某向凌某提出转让场地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后,粗暴地使用大音箱播放高分贝舞曲,干扰了凌某舞蹈队的正常健身活动,引起公愤,部分队员指责汪某的不当行为,并不是对汪某的造谣和污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汪某认为凌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并据此判定社会对其的评价降低,故对汪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案后余思


广大群众因共同爱好聚集在一起,自发组织团体学习广场舞,作为一项强身健体、娱乐身心的活动,应当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活中我们难免与他人产生误会或者摩擦,多一份谅解与包容,少一些埋怨与苛刻,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规定,生活将会更加和谐美好。(徐琛 李雯)



 
来源:宣法研
责任编辑: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