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郎溪县首起“洗钱”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情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1年5至6月,被告人张某以1500元的价格网购约10万条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卡余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此信息资料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经鉴定,张某电脑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符合身份证号码规则的记录共143772条、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共145132条、符合银行卡规则的记录共7905条、符合邮箱记录规则的记录共31675条。
【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2021年6至7月,被告人张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冒充相关被害人,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用被害人名下银行卡开通的代收话费充值业务对多名他人手机号码以每次100元-400元不等的金额进行话费充值,总金额51505元。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某事前在QQ群里与某电商平台运营商达成协议,批量接受话费充值订单,充值成功后以85折将话费转账至张某从网上购买的支付宝账户中,共计425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张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当被告人实施上游犯罪的同时,掩饰、隐瞒资金的流向,也就是把赃款洗白,在此过程中,不仅构成上游犯罪,同时也构成“自洗钱”,即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和上游犯罪要数罪并罚。
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生活并不遥远,比如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就比较常见,但如果明知转账的款项来源不当而仍提供帮助,则可能会涉嫌犯罪。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切勿掉进洗钱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