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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拒不给付养母生活费 司法拘留面前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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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10 10:13:47 打印 字号: | |

“羔羊跪乳尚知孝,乌鸦反哺孝亲颜。”有些养子女以为和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便可以免去对养父母的全部义务(反哺之义),那就大错特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对拒不给付90岁养母生活费的被执行人梅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迫于执行威慑力,梅某急忙联系家人一次性履行了欠付束某的生活费。




1964年,束某收养了仅4个月大的梅某,并在家庭非常贫困的情况下含辛茹苦地将其养大,为其操办了婚事,后因一些家庭纠纷母子关系逐渐恶化,梅某便拒绝支付养母的赡养费。2020年9月,桂某将梅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后经法院判决,解除了束某及梅某的收养关系,然考虑到束某已年近9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且患有盆腔肿瘤、肝囊肿等多种疾病,遂依法判决梅某每个月支付束某500元生活费以保障其晚年生活。然梅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为尽快帮老人讨回生活费,执行干警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导梅某,然其始终以经济拮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面对顽固不化的梅某,执行干警遂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进拘留所之后,梅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承认了错误,联系家人一次性给付了欠付束某的8500元生活费,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束某500元生活费。至此,此起收养关系纠纷终于得以化解,老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也多了一份保障。(文/ 王丽娜 王浩)



 
来源:宣法研
责任编辑: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