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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件发现部分被告人漏罪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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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3 16:42:46 打印 字号: |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方某、陈某某等人涉恶案依法判决后,发现被告人方某、陈某某尚有漏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宣州区法院对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七千元。责令被告人方某、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姚兵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四百元(已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方某、陈某某成立宣城市壹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资产管理公司”),被告人方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任公司监事。被告人方某、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以壹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车辆抵押(质押)贷款业务。被告人方某先后招聘陈某、龚某、刘某、黄某、侯长军、金某(均已判刑)为公司业务员,从事业务宣传、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参与拖车等事务。被告人方某等人通过发放小广告、拉横幅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以利息低、放款快、车辆抵押贷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前来贷款,诱使急需资金的被害人签订单份车辆抵押(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等格式合同;以“行业规矩”等虚假理由收取“首月利息”、“实地费”、“管理费”、“GPS安装费、使用费”,虚增借贷金额,认为被害人违约时,用被害人借款时留置的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开走,以处置车辆相要挟,迫使被害人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从中敲诈、骗取被害人钱财。在此期间,被告人方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龚某、刘某、金某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宣州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主动寻找被告人家属,召集会议,向其释法明理,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协助退赃,各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了罚金。该起涉恶案件的成功公诉、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积极促进基层社会稳定,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今年以来,宣州法院按照中央、省市区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统筹做好“打财断血”和“黑财清底”工作,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依法保护合法财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宣州区法院
责任编辑: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