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的宣传内容
官司打赢了,申请执行人却拿不到钱,现实中常有这样的事发生。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其实不是法官不愿意,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一望而知,“执行不能”案件是“执行难”中“啃”不动的“硬骨头”,执行起来难上加难。
“执行不能”的都有哪些案件
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国外法院怎样对待“执行不能”
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诉讼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这显然是讲不通的。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中,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终本案件合格率”为衡量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当事人该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首先应“防患于未然”。要有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遇上“执行不能”是否就永远无法执行到位
绝大多数的“执行不能”案件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并不是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就意味着永远无法执行到位。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面对“执行不能”,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二 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