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一起妨害公务案,对被告人杨某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4日下午3时左右,十字镇双铺村的村民吴某明与杨某有(杨某胜之父)因琐事发生打架,郎溪县公安局十字中心派出所民警袁某、辅警吴某明等4人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袁某询问当事人吴某的过程中,杨某骑电瓶车赶到现场,上前欲殴打吴某明。辅警吴某等人见状立即上前对其制止,杨某胜遂与吴某发生拉扯,两人一起摔倒在地上,杨某胜从地上起来后对吴某进行言语挑衅,吴某上前警告杨某胜,杨某胜又抓扯吴某的手部和衣领。后经医院诊断,吴某左手腕处被抓伤,左膝、右手表皮擦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杨某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