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法院依法审查一件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被申请人因生产不合格糕点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法院最终裁定准予执行。
2019年5月7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级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辖区内一超市待售的板栗味糕点抽样检验不合格,该批糕点标记由泾县某食品厂于当年4月20日生产,货值金额500元。5月8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该食品厂当日生产的绿豆糕,结论同样不合格,该批次货值金额500元。由于该食品厂曾在2018年因生产不合格绿豆糕受行政处罚,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食品厂处以8500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对方仍未履行,该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且该食品厂此前曾有过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厂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裁定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