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郎溪县人民法院借助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郎溪金某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在郎溪县涛城镇投资建设涛城商业中心工程项目,2016年下半年资金出现困难,工程未竣工验收。2017年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某经朋友介绍与任某认识,同年3月21日,双方签订融资协议,由任某帮助郎溪金某公司涛城商业中心工程项目融资,李某按实际融资金额付给任某20%利润。后任某与李某又商量以郎溪金某公司名义对外发包涛城商业中心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收取工程保证金进行融资。随后李某让女婿设计一套涛城商业中心大酒店装饰工程图纸提供给任某。此后,任某、王某在郎溪县建平镇租赁办公场所,代表郎溪金某公司对外重复发包涛城商业中心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任某、王某代表郎溪金某公司先后与22家装饰工程公司签订涛城商业中心大酒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共计598万元,其中转入郎溪金某公司账户481万元。李某按约定共付给任某96.9万元。案发后,郎溪金某公司退还被害人投标保证金149.5万元,实际骗取448.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郎溪金某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任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就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并听取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