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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
一男子醉酒倒车碰伤人,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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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欢欢  发布时间:2020-03-18 15:20:2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胡某平也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他心存侥幸,想把车子停到旁边小区里,在停车位前倒车时发生事故致人受伤,结果被判了刑,还要缴纳罚金。”法官提示广大群众,“一旦拿起酒杯,沾了酒,碰都不要碰方向盘!”

3月16日上午,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判决被告人胡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胡某平今年57岁,家住宣城市宣州区。2019年4月27日中午,胡某平驾驶小轿车从宣州区到郎溪县建平镇,将车停在利苑大酒店附近停车位上,进入利苑大酒店吃饭并饮酒。下午4时许,胡某平独自一人到停车位,准备将小型轿车开到附近的国购小区内停放,从停车位倒出后,在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站在人行道上的何某松发生碰撞,导致何某松右膝受伤。何某松的叔叔在附近听见后出来查看,发现何某松被撞,便将何某松扶上胡某平驾驶的小轿车,让胡某平开车去医院。胡某平开车途中,何某松的叔叔打电话报警。接警后,交警到医院调查时发现胡某平有酒后驾驶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胡某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松因外伤致右膝关节骨挫伤、前交叉韧带损伤伴积液,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郎溪法院
责任编辑: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