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因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5月26日晚7时许,赵某酒后驾车沿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那年那月”饭店门口路段,刮撞前方同向行人汪某某,使其身体受到撞击惯性后,碰撞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并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赵某的同车人拨打了120电话,赵某立即赶往医院缴纳部分医疗费后离开医院去筹钱,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被害人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赔偿了汪某某亲属丧葬费计3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赵某亲属与汪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汪某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赵某流下悔恨的泪水,表示自己的酒驾行为毁了两个家庭。承办法官也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