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8月12日上午8时30分,旌德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相关负责人、县直机关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7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李某、王某玉、王某兵、程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旌德县三溪镇徽水河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采砂方量82600立方,销售额6306785元,生态损害面积6.812316公顷。2016年8月初,李某与段某、胡某、段某龙、胡某根、汪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溪镇徽水河河道滩涂地上采砂销售,共非法采砂2627.78立方,销售金额218520元,生态损害面积0.201058公顷。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等9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已经破坏了河道生态系统及渔业资源,导致河道基地质地、结构和形状发生了改变和破坏,造成当地土壤结构发生变化,草木无法生长,破坏了河道原有湿地生态环境,削弱了防风固沙能力,降低了对城市气候、降雨、湿度的调节和改善,物种的生态环境遭到强烈扰动和破坏,同时对各种水生生物、尤其是底栖生物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伤害。李某等9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徽水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等9人的行为破坏了徽水河生态资源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自然资源环境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3888313.01元。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发表控辩意见。整个庭审历经10余小时,被告人对无证采砂事实予以认可,部分被告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愿意针对损害程度尽力赔偿。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