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旌德法院制定规定完善工作人员违规过问涉黑涉恶案件责任追究机制
分享到:
作者:陆剑帅 雷梅洁  发布时间:2019-06-25 08:49:11 打印 字号: | |
  6月21日,旌德法院制定《旌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工作人员违规过问涉黑涉恶案件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6条,就工作人员违规过问涉黑涉恶案件界定权限、登记报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促进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规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运行。

    《规定》强调,全院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纪律,压缩“保护伞”“关系网”的生存空间,严惩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规定》要求,全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管理规律,对不因履行法定职责过问、借阅涉黑涉恶案件或请托说辞的,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对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作实体性批示需要过问、借阅涉黑涉恶案件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保留书面记录。对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本院正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有关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案卷备查。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应当拒绝提供情况。

    《规定》明确,对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情况,由办案人员全面、如实填写记录表,包括过问人员、时间、方式、事由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等内容,并入卷备查。对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情节轻微的进行训诫谈话,违纪甚至违法的,依法处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办案的,向院党组及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后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分管领导授意不记录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违规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者调查处理的,由院长将情况向县纪委予以反映。
来源:旌德法院
责任编辑: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