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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规范故意伤害案件量刑“五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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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24 10:06:33 打印 字号: | |
  宣州法院规范故意伤害案件量刑“五要点”

   2014年宣州区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28件,仅3件提出上诉,2件撤回上诉,1件维持原判,裁判正确率、服判息诉率100%,在15种常见犯罪案件中上诉率最低。对此,该院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出规范故意伤害犯罪案件量刑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

   一是准确认定被告人过错。上述28件案件中,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占85%。根据被告人、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及被害人行为导致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因素,确定被告人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对其从宽处罚比例。其中9件认定为一般过错,3件认定为明显过错,并确定了不同的从宽比例。

   二是准确把握赔偿谅解情节。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涉案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进行审查,在全案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赔偿数额及比例、赔偿能力、认罪悔罪态度、谅解意愿及真实程度等方面,准确确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的调节比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刑事加害人赔偿协议的有20件,经审理均依法予以认可,其中免予刑事处罚1件1人,宣告缓刑12件18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是均衡共同犯罪量刑。在审理的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大多涉案被告人众多,各被告人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情节。该院对近几年审结的共同故意伤害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汇总此类案件存在的常见量刑情节及其调节比例,为个案量刑提供参考,最大限度实现量刑均衡。其中共同犯罪案件5件34人,宣判后无一上诉、抗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四是审慎界定“其他凶器”。安徽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对“其他凶器”未作具体规定。该院根据审判实践,将“其他凶器”界定为现实掌握和支配的杀伤力较大的工具,特别是案发较多的建筑工地使用的钢管、钢筋等工具。针对个案,综合“其他凶器”的杀伤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伤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调节基准刑的比例。其中2件因使用建筑用钢管被认定为“其他凶器”而从重处罚。

   五是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在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应当考虑:防卫挑拨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从必要性和平衡性两方面防范正当防卫权的滥用;在主观方面具备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在28件故意伤害案件中,4件6人提出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经审理均不能成立。该院在判决书中载明不成立之理由,做到有理有据,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据宣州区法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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