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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建立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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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24 10:07:29 打印 字号: | |
  宁国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建立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联动机制

   日前,宁国市法院与宁国市检察院、宁国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三部门办理民间借贷暨刑民交叉案件进行了规定,建立起司法联络及协作机制。

   一是债权人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又就同一借贷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引导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主张权利,债权人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二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报案,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或同类型法律事实,应及时书面通报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三是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的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债权人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判。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对未列入刑事案件被害人范围或未计入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内的债权,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依法作出民事裁判。

   四是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没有必然关联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及犯罪嫌疑人名下合法财产的保全情况,可以移送办案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五是破产企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对该部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最终认定的非法集资金额,在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时列入第三顺序清偿。

   六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已经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保全财产线索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涉案财产应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对不符合追赃条件的,向相关部门发出书面函告,要求其暂缓办理相关财产权属变更手续,待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七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认为在原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侦查机关已对涉案的同一事实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再审;在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侦查机关才对涉案的同一事实立案侦查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

   八是法院已经作出的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涉嫌犯罪,检察院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可在再审期间中止案件审理,待民间借贷所涉刑事犯罪判决生效后,再行作出民事再审裁判。

   《纪要》同时规定,三部门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加强工作交流,及时通报案件信息,共同做好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预防、查处和打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宁国法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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