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法院分析“村官”变“贪官”的五大要因
村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近年来村干部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损害了党政形象、辜负了群众期盼。2012年以来,泾县法院共审理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0件,涉案人数24人,其中贪污案件为8件,其余为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通过分析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要因有:
一是自身素质不高是内因。部分村干部文化教育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不能从法律上认识收受贿赂和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别,部分村干部甚至以辛苦费为由收取贿赂;部分村干部对挪用公款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认为由于资金紧张临时借用,按时归还即可。加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复杂艰难、条件艰苦、待遇不高,部分村干部存在失衡心理,借机寻求补偿,利用管理职责中饱私囊。
二是权力过分集中是祸因。在农村权力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村内大小事情均为一言堂,其他村两委成员多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或不敢监督;同时,由于村级两委的干部人数并不多,极易形成以支书和主任为首的利益共同体,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形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是村务公开不彻底是主因。部分村级管理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提留统筹等村务公开,但实务中,部分村干部受错误的权力观和偏激的思想认识等因素驱使,村务公开存在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不及时、公开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造成了村干部职务犯罪频发。
四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是诱因。有些村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会计或出纳形同虚设,甚至存在部分支书或主任兼任财务管理人员的情况,自批自支现象较为常见。部分村干部对于上级拨付款项不走村级会计账目,坐收坐支、漏收漏支、私设小金库等,造成村资金流向不明,用途不清,诱发了贪污、挪用类犯罪的发生。
五是外部监管缺位是外因。部分地区存在错误的政绩观,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村官”政绩的首要因素。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存在渎职问题;公众存在麻木心理,虽然心理上痛恨职务犯罪,但从行为上又屈从于这种“潜规则”,不知道或者不愿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剧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严重形势。
(据泾县法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