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发文促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
为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相互衔接配合,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泾县法院与泾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是明确申请主体。申请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主体必须是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在申请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是简化审查程序。法院对于已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对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可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对相应诉讼费用给予缓交、减交、免交;当事人凭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决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是提供司法便利。法院对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等工作提供方便,对于复制民事案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法院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有相应的事实、理由及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没有事实和依据,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金额,在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释明,并告知诉讼风险后,仍不改变诉讼请求的,不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
五是加强联络沟通。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于同时给予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撤销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相互函告。
(据泾县法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