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下午,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法官来到上庄镇上庄村调解一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村民组转让给我的土地手续齐全,怎么就不合法?他擅自在别人的土地上种菜就合法了吗?”年近七旬的原告胡老伯怒气冲冲地对许法官说。
2013年8月,胡老伯与所在村民组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向村民组缴纳了1万元后,承包了位于自家房子旁边的一块100多平方米的菜地。随后,他随子女去了海南生活。2015年下半年,胡老伯回到老家,发现房子旁边承包的菜地被村里的陆大爷种满了菜,遂找陆大爷理论。陆大爷认为,这块土地是已故亲戚在生前送给他的,便对胡老伯置之不理。
胡老伯向绩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陆大爷停止侵害,将土地交还其使用。
谁料,脾气倔强的陆大爷根本不来参加庭审。
法官查明,胡老伯与村民组签订的转让协议从形式到内容均不合法,既没有明确的发包主体,也没有约定承包期限、土地用途等内容,村民组还收取了1万元“承包款”。因此,胡老伯的物权请求权基础并不存在,但他仍然希望得到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
许法官建议胡老伯与村委会重新签订规范合法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并将合同的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一一列出告知。
“如果确实无法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你可以要求村民组退回1万元,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许法官向胡老伯建议。
村委会干部当场表示可以退回“承包款”。
许法官耐心的建议终于消解了胡老伯的满腔怨气。
这样上门化解纠纷的案例在绩溪法院十分常见。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绩溪法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与乡镇、村建立了协调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机制,将法官的专业优势与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优势联合起来,2015年一年通过此类方式共化解农村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221件。经常开展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增强普法教育效果,2015年以来共进村入户巡回审判356次,有效减少了农村侵权类纠纷的发生。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和案件回访工作,跟踪关注困难群体当事人的生活生产情况,保障困难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案结不是审判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该院院长辛先海表示,我们要求法官在审理每一起案件中,不仅要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也要注重审理效果;既要节约审判资源,更要减少群众讼累。
图①:办案法官与镇司法所所长、村干部商讨这起“骨头案” 的化解策略。
图②:胡老伯向法官介绍涉案土地。
图③:法官现场测量土地。
图④:经法官耐心解释,胡老伯平息了怒气,咨询签订合法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缪 翔
(本文刊载于2016年3月28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