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被执行人戴某、洪某在被拘留五天后请求与申请人旌德县某建材公司和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和解方式顺利执结。
旌德县某建材公司与戴某、奚某、洪某因一起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判令由戴某、奚某、洪某支付旌德县某建材公司货款16万元及违约金9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戴某、奚某、洪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6月16日旌德县某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戴某、奚某、洪某的财产进行网上查控,未发现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奚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就戴某、洪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二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随后迅速将二人传唤到法院,当面敦促履行还款义务。戴某、洪某阳奉阴违,声称一定会履行还款义务,但一时拿不出钱来。二人妄图拖延时间,用“空头许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法官洞察二人心思,迅速采取行动,依法对二人进行司法拘留。
拘留五天后,戴某、洪某后悔不已,表示愿意各拿1.5万元与旌德县某建材公司和解,旌德某建材公司在接收执行款后与二人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