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泾县法院审理破坏资源环境保护犯罪案件43件,同比增长358%。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有滥伐、盗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占88.37%。这些案件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小学文化和不识字的占近70%。他们犯罪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几乎一无所知,有的直至警察找上门来还不知道已经涉嫌犯罪。比如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不知道有禁猎期的规定、不知道“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等;多数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以为多砍几棵树没什么大不了,不知道可能会犯罪,等等。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上述特点,预防此类犯罪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宣传。现就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泾县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宣传主体及其责任。这方面的宣传由谁来做,不应是哪一个部门的责任,应是与之相关的部门都有相应的宣传责任,具体说政府普法办、农、林管理部门、司法局、公安局特别是森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村、社区基层组织。由普法办统一组织、计划,明确各部门、“两院”、村社的责任。
二、宣传内容上应结合本地资源环境的特点。泾县系山区县,森林资源丰富,滥砍滥伐较为常见,应针对林区加大预防滥伐、盗伐林木的宣传;针对全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特点,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宣传,让群众知晓县域内常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级、省级保护动物的种类,哪些野生动物有禁猎期限制,禁猎期的起止时间等。
三、宣传方式上要多管齐下,贴近百姓。破坏资源环境保护犯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对报刊、网络等宣传方式接触较少,宣传效果可能不太理想。所以此类宣传更应贴近百姓,通过电视或进村社发放图文并茂的宣传单、结合身边的案例宣传等方式,更容易被百姓接受。
四、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部门结合办案实践,进行资源环境保护的宣传,如林业主管部门随砍伐许可证发放“滥砍滥伐提醒”等材料;“两院”编撰案例送到相关司法所、村社进行宣传;“两院”、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时将对此类违法犯罪的处理结果向行为人所在村社通报,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五、组织服刑人员参与宣传,现身说法。在判处的45人中,对有37人适用了非监禁刑,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机关的司法局、公安局可以组织这些人员进村社参与宣传,现身说法,效果会更佳。对于判处实刑的罪犯,可以通过县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的方式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