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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三举措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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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泾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5-16 14:24:35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有效辩护原则,充分实现控辩双方对抗,泾县法院尊重并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重视委托律师辩护权,同时依职权及时对特定类型案件被告人指定法援辩护,切实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一是尊重自行辩护权,增强自行辩护底气。尊重被告人关于是否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意愿,对因自身经济条件所限无法委托辩护人的,建议其向司法行政机构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明确放弃委托辩护权的被告人,尤其对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辩护技巧的被告人,积极履行告知义务,重点释明其享有自行辩护权,并告知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避免因畏惧心理而消极辩护或者“不敢”辩护,增强自行辩护的底气。

  二是重视律师辩护权,提高控辩对抗质量。重视辩护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的落实,律师递交相关委托手续之后即可查阅全部侦查卷宗材料,并为律师复制卷宗材料提供必要便利条件,确保辩护人在开庭前全面掌握相关事实和证据,从而为辩护做好防御准备;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勘验、鉴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均予以批准;在庭审中,依法保证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质证、辩护意见,不任意打断辩方发言。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有202案件的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进行辩护,委托辩护率为38.3%。

  三是指定法援辩护,平衡控辩双方力量。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案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的人及盲、聋、哑人等案件,依职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三日内为相应被告人及时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且尽责尽职的律师提供辩护。近三年来,该院成功为14件20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依法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平衡了控辩双方的力量,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进程的具体落实。
责任编辑: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