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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法院审结首例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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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绩溪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8-05-18 11:26: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绩溪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为他人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洪某返还原告某汽配公司为其代缴的税款人民币187.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

  2015年3月30日,上海某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公司)与张某、洪某签订《酒店(转让)买卖意向协议书》,达成购买意向。2015年5月18日,双方签订《酒店(股权)买卖合同》,约定汽配公司以9800万元闭口价收购张某、洪某拥有的第三人股权及其投资的绩溪某酒店全部资产。汽配公司陆续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9900万元(其中含张某、洪某要求支付合同外100万元)。2015年12月11日,张某、洪某将持有的绩溪某酒店股权转让给了汽配公司指定的人,但张某、洪某迟迟未依法缴纳其应承担的相关税费。2016年5月12日,绩溪县地方税务局向指定人发出通知书,后汽配公司履行了代缴义务,共为张某、洪某代缴个人所得税187.1万元,该款项应由张某、洪某二人及时返还汽配公司并承担代缴期间的损失,但他们一直拒绝返还。2018年2月8日,汽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洪某返还为其代缴的税款人民币187.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张某、洪某将其持有的绩溪某酒店股权转让给原告汽配公司,并将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指定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被告应就该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绩溪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