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晚10时30分,旌德法院执行庭办公室内灯火通明,执行干警连夜将执行款5000元交到了申请人舒某某手中。
2015年6月18日,旌德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一次性赔偿舒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款及诉讼费共147801.32元,并由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杨某某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舒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杨某某不在本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以来案件没有进展。后舒某某知晓杨某某已回到本地工作并向法院提供该线索,执行法官在2017年11月14日找到双方当事人,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后杨某某一直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责任,但2018年2月9日杨某某未能如约履行,舒某某遂向法院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传唤杨某某来法院调查,杨某某解释是因未结到劳务工资,导致未能一次性付清,其已尽力履行,不是主观逃避执行,希望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执行法官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也是相互熟悉,强制执行容易导致激化矛盾,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经过多次协调后,杨某某表示愿意当面向舒某某道歉,并在2018年5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5000元,舒某某表示同意并予以谅解。
2018年5月24日,当执行局干警从杨某某处收到5000元时已经是晚上10时了,考虑到如再次逾期,可能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执行法官决定马上联系舒某某,让其来法院领取执行款。晚10时30分,舒某某来到法院领走了5000元执行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