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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 6.5万元货款“变”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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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郎溪法院  发布时间:2018-05-30 17:03:08 打印 字号: | |
  5月29日,郎溪县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汪某因未遵守调解协议,被执行违约损失25000元,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2016年,汪某因承接工程需要,与郎溪某混凝土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该公司为汪某提供混凝土,年底双方结算后,汪某承诺所欠混凝土货款125000元于2017年2月27日之前全部付清。到期后因汪某仅给付30000元,混凝土公司将汪某诉至法院。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汪某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混凝土公司货款95000元,同时约定如汪某未按期履行,应自2017年2月27日起以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然而,汪某却再次失信,2018年3月31日其以资金紧张为由只支付混凝土公司30000元。2018年5月14日,混凝土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剩余货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汪某传唤至法院,要求其积极履行,但汪某称因发包方工程款未支付暂无履行能力,希望与混凝土公司协商分期给付,而混凝土公司方则态度明确,坚决要求货款及利息一次性了结。在执行人员告知汪某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宣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迫于惩戒压力,汪某联系家人送来90000元。“要是知道这种结果,我还不如早点想办法把钱还了,也不至于承担这么‘高额’的利息。”事后汪某后悔不已。
责任编辑:郎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