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购买20元面额的假币,通过购买商品找零钱的方式“洗钱”谋利。近日,旌德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购买假币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获扣押杨某与陈某所购买的20元面额假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2017年9月,杨某与陈某在一QQ群中认识并加为好友后,商议通过使用假币购买商品找零钱的方式牟利。陈某与杨某分别通过QQ联系购买假币,陈某、杨某先后两次购买到20元面额的假币425张,面值8500元,价格为每张3至5元不等。2017年10月,杨某与陈某在旌德县某宾馆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该宾馆房间及两人乘坐的汽车内扣押尚未裁剪面值20元假币136张,已裁剪面值20元假币48张、零钱2782.8元以及美工刀、直尺、钢挫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与陈某二人实现共谋通过网络向出卖人购买伪造的货币面值8500元,数额较大,后又协商通过找零钱的方式使用购买的假币并获取非法利益,二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杨某、陈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购买假币后使用,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