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结合内设机构的调整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职责。
一、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督察室
1.协助院党组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统筹部署本院党风廉 政建设各项工作,督促指导辖区法院抓紧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2.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常态化开展审务督察。
3.对辖区法院开展司法巡查。
4.抓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
5.承担本院及辖区法院法官惩戒相关工作。
6.完成上级法院及本院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部(安徽法官学院宣城分院)
1、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创先争优、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全市法院干警参加业务调训、岗位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和法警警衔评授、晋升工作;
2、承办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县市区法院领导班子的具体工作;
3、负责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4、负责院正科级及其以下人员考核、任免、教育、培训及其他相关人事工作。负责院干警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晋级工作。负责院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院聘用人员的招录工作。负责实习学生的接洽、安排和组织鉴定工作;
5、承担院党组会议、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的会务工作;
6、在院党组领导下,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7、领导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建设和谐机关、友好机关;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
1、根据院领导指示组织、协调政务工作。承办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
2、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图书室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部分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与管理;
3、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食堂等管理、服务工作;
4、负责院诉讼费收缴、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法院诉讼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
1、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效评估、审判绩效考核、审判管理综合调研等工作;
2、负责本院及县市区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3、开展庭审和裁判文书常态化评查工作;
4、负责审务督查工作;
5、承担审判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6、负责司法统计相关工作;
7、指导县市区法院履行审判管理工作职责;
8、负责市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的工作;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立案庭
1、依法对来本院起诉的各类一审案件进行登记、审查,做好立案、诉前调解等工作;依法做好上诉案件立案、指定管辖和提审案件的相关工作;
2、审理不服县市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及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3、依法办理申请再审和申诉复查案件;
4、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组织庭前交换,对当事人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审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5、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的立案工作;
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信访办公室(立案二庭)
1、负责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批评、建议的承办工作;
2、组织协调涉诉信访案件处置,办理涉诉信访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工作,负责办理院领导预约接待的相关事宜;
3、指导县市区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诉讼服务中心
1、负责提供诉讼引导和指导、法律咨询、案件查询、法官约见、判后答疑等便民服务;
2、指导县市区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和调解协议确认工作;
3、负责核算诉讼费用的预收数额,办理诉讼费退费和诉讼费缓、减、免的审核报批工作;
4、负责办理司法救助及相关工作;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刑事审判一庭
1、负责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涉“黄、赌、毒、枪”犯罪的审判、指导工作。做好社区矫正等方面工作;
2、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一、二审案件;
3、依法审理不服宁国、泾县、绩溪、旌德县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
4、审理宁国、泾县、绩溪、旌德县的减刑、假释案件;
5、在院领导带领下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检查和开展其他刑事审判活动;
6、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7、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组织开展刑事审判工作;
8、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刑事审判二庭
1、负责侵害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审判、指导工作;
2、依法审理市检察院起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3、依法审理不服宣州区、郎溪、广德县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
4、审理宣州区、郎溪、广德县的减刑、假释案件;
5、在院领导带领下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检查和开展其他刑事审判活动;
6、负责审判指导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
7、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组织开展刑事审判工作;
8、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民事审判一庭
1、依法审理一、二审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债务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案件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及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3、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4、组织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检查和开展其他民事审判活动;
5、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组织开展民事审判工作;
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二庭
1、依法审理一、二审各类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等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期货、股票、金融债券、存单、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纠纷案件,破产案件;
2、组织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检查和开展其他民商事审判活动;
3、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组织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三庭(知识产权庭)
1、依法审理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
2、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4、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民事审判四庭
1、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
2、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组织开展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4、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民事审判五庭
1、审理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辖区内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2、接受并处理辖区的来信来访案件;
3、民事审判五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十五)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依法审判一、二审行政案件;
2、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3、组织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检查和开展其他行政审判活动;
4、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组织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审判监督庭
1、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再审案件(包括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2、审理本院及县市区法院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3、组织全市法院再审案件质量检查和开展审判监督活动;
4、监督、指导县市区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
5、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执行庭(执行局)
1、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关财产执行的案件;
2、依法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3、办理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4、领导和管理县市区法院的执行工作;
5、组织开展执行工作检查和其他执行活动;
6、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研究室
1、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法院工作经验;
2、负责与人大及本院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3、编发法院内部资料,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4、负责编篡本院工作年鉴;
5、负责全市法院审判业务研讨等业务建设工作;
6、指导县市区法院研究室开展工作;
7、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结、考核、联系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司法装备与技术处
1、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司法装备、两庭建设等方面工作。
2、负责全市法院的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的采购、管理;
3、负责本院司法装备、固定资产管理和维护使用;
4、负责法院门户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5、负责院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申报实施工作;
6、负责执行死刑药品等特殊性物品的领取和保管;
7、负责机关车辆的日常调配、管理工作;
8、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评估拍卖中心
1、负责本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
2、负责统一办理全市法院委托拍卖工作;
3、编制和管理全市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组织开展对中介机构的年审与增选;
4、负责县市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选定;
5、指导、监督县市区法院司法鉴定及专门性技术工作;
6、组织和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技术会鉴工作;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法警支队
1、指挥、监督、检查、协调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2、在院领导指导下实施死刑执行;
3、协助开展执行工作;
4、负责院机关安全保卫、消防、法庭警卫、值庭、押解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5、组织开展全市法警技能比赛、参加上级法院警务活动;
6、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岗位主要职责
(一)院长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对法院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向市委及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工作,向市人大报告工作;
2、依法组织本院审判工作和领导司法行政工作。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裁判、审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本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坚持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和工作创新;
3、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县级以上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各业务庭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履行审判监督程序和法律规定的有关职责;
4、加强对县市区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5、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干警队伍建设,重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治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领干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6、坚持以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强化全员信访意识和责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7、对自身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对本院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8、完成市委及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副院长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对法院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2、根据院党组确定的工作分工,协助院长领导和组织本院相关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
3、向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院长授权范围内代行院长职权;
4、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审核和签发分管部门的各类文稿;
5、加强和改进对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效。主审重大疑难案件。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业务建设,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干警司法能力;
6、认真负责、指导办理涉诉来信、来访;
7、做好院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8、对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三)纪检组长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对法院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2、在院党组、院长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院党组、院长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3、组织全市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机关效能工作,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
4、完成院党组、院长及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治部主任主要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主持政治部工作,对院长(分管院长)负责;
2、组织开展全市法院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学习,加强对全体干警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3、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4、负责年度考核及各种考核、评比、表彰工作;
5、负责全市法院组织、人事工作;
6、完成院党组、院长(分管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要职责
1、根据院长授权审核案件,主持或参与重大案件审判执行活动;
2、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参加案件协调会等方式开展案件审判指导;
5、主持或参与审判指导意见的制定、审判业务调研;
6、指导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审判业务研讨等活动;
7、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
1、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司法理念,认真学习审判业务知识,保持较高司法水平;
2、严格遵守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
3、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机密;
4、加强调查研究,注重总结审判经验,为提高审判水平发挥示范作用;
5、根据院长安排,完成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责。
(七)诉讼服务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工作,制定工作规划,组织理论和业务学习;
2、指导开展诉讼引导和指导、法律咨询、案件查询、法官约见、判后答疑等工作;
3、负责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审核报批工作;
4、确定司法救助的对象及救助金额;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警支队支队长主要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院长(分管院长)负责;
2、组织、督促支队全体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对本支队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3、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开展支队人员政治理论的业务学习,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作风建设;
4、组织实施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业务集训、技能竞赛,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保障能力;
5、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审判执行活动中的安全保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6、领导县市区法院法警大队工作,指导、检查、协调全市法院重大警务活动;
7、负责上下级法院对口部门及与院外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庭长主要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主持本庭工作,对院长(分管院长)负责;
2、指导、督促或参与完成本庭的审判工作和其他任务,对本庭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领导责任。负责本庭相关行政事务工作;
3、履行一岗双责,组织本庭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4、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或签发法律文书,完成核定的办案任务;
5、组织开展业务研讨,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指导、监督县市区法院相关审判业务;
6、负责与上下级法院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
7、督促、检查、落实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8、完成院长(分管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信访办公室(立案二庭)主任(庭长)主要职责
1、负责对涉诉信访工作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工作目标;
2、组织、协调、指导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3、及时报告重大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并拟定化解方案;
4、对涉诉信访工作任务进行分配;
5、完成院长(分管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立案、排期、审理、送达等环节的工作质量、时限、程序进行规范、监督管理和协调;
2、组织、协调、指导本院和县市区法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3、负责审判流程的综合协调、质效监督管理和情况通报;
4、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考核工作;
5、负责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对口衔接工作;
6、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
7、承担市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督察室主任主要职责
1.在院党组、院长和省高院督察室领导下负责全市法院的督察工作,对院党组、院长和省高院督察室负责。
2.检查督促本室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负责本室有关行政事务工作。
3.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
4.负责与上级法院对口部门及院外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5.完成上级法院及本院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全院工作正常运行,对院长(分管院长)负责;
2、组织、督促本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室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履行一岗双责,组织本室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4、负责与上下级法院及院外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5、完成院长(分管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研究室主任主要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院长(分管院长)负责;
2、组织督促本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室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履行一岗双责,组织本室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4、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组织撰写综合性文稿;
5、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6、指导县市区法院研究室工作;
7、负责上下级法院对口部门及有关新闻单位的工作联系;
8、完成院长(分管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司法装备与技术处主任主要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院长(分管院长)负责;
2、组织督促本处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处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3、履行一岗双责,组织本处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突出抓好司法作风建设,确保廉洁高效;
4、负责全院司法装备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本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6、负责上下级法院对口部门及院外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7、完成院长(分管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评估拍卖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主体资格;
2、组织承办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及其专门性技术工作,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负责审查评估、拍卖机构草拟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文本、评估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负责对评估、拍卖机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和协调;
5、完成院长(分管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法警支队政委主要职责
1、抓好本院法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加强廉政建设,抓好法警队伍的思想、作风和纪律教育;
2、负责本院法警支队队务管理,检查督促本院各项相关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
3、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纪检员主要职责
1、承办本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政治部副主任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根据主任授权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政治部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承办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根据主任授权做好分管工作;
3、负责保管并严格按审批程序和权限使用本院印章;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财务人员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院有关财务使用管理制度;
2、负责工资核定、发放,保障日常经费收支;
3、做好本院诉讼费的预收、退费、结算工作;
4、负责案件调解款、执行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的收取、交付等工作;
5、制定财务计划,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档案员主要职责
1、按规定接收诉讼档案和其他各类文档,及时登记、整理、归档、保管;
2、负责档案室“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3、严格档案查、借阅手续;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打字员主要职责
1、按要求及时印制各种文书材料,做到准确规范、无误;
2、遵守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秘密;
3、爱护印制设备,节约耗材;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驾驶员主要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严格执行本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出车;
3、遵守院规章制度,服从调遣,保障有力;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文件收发(交换)、送阅、保管、清退;
2、负责本院部分办公用品购置、保管、发放;
3、负责报刊订阅、分发和函件分发;
4、负责院各类图书资料的登记、管理;
5、负责车辆等装备使用、管理;
6、负责接待及其他行政工作;
7、负责机关保密工作;
8、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承担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效评估、审判绩效考核、审判管理综合调研等具体工作;
2、负责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等各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反馈;
3、负责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记录工作;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司法统计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院及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准确上报司法统计报表;
2、指导县市区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
3、编制《司法统计月刊》;
4、完成庭长、副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九)副庭长主要职责
1、协助庭长组织开展本庭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
2、根据庭长授权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核定的办案任务;
4、完成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审判员主要职责
1、主审分配的案件;
2、完成核定的办案任务;
3、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
4、完成庭长、副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一)助理审判员主要职责
1、承办分配的案件,完成核定的办案任务;
2、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
3、完成庭长、副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执行员(执行庭审判员及助审员)主要职责
1、承办案件,完成核定的办案任务;
2、严格履行执行工作职责,坚持规范、文明、廉洁、高效执行;
3、完成庭长、副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三)书记员主要职责
1、掌握和熟悉书记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在审判人员指导下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案件的听证、调查、询问、提审、庭审、调解、评议、宣判和执行死刑记录等工作;
2、及时做好法律文书的校对、打印、盖印、装订,按有关规定做好宣判、送达的相关工作;
3、及时做好案件卷宗的退回、上报工作;
4、负责各自所记录、承接案件卷宗的整理、装订、送检、归档等工作;
5、完成其他工作。
(三十四)立案庭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依法及时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
1、做好庭前证据交换、调查取证工作;
2、对案件审判(执行)流程进行跟踪管理;
3、办理复查案件,开展听证工作;
4、做好案件的移送、调卷、退卷工作;
5、负责向人大常委会报备工作;
6、完成庭长、副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五)信访办公室(立案二庭)副主任(副庭长)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庭长)开展工作;
2、根据主任(庭长)授权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六)信访办公室(立案二庭)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2、负责日常来访接待工作,对人民来信进行登记处理;
3、做好院长预约接待有关准备及记录工作;
4、完成主任(庭长)、副主任(副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七)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根据主任授权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八)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主动接待来院咨询、办理立案手续、参加庭审等当事人,并将其引导到相应区域;
2、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查询服务;
3、依法办理诉讼费收取及缓、减、免、退手续;
3、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九)研究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根据主任授权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研究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起草有关文稿,做好本院信息、调研及新闻宣传工作;
2、负责审委会会务工作;
3、编篡本院年鉴;
4、负责与市人大内司工委、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本院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5、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一)司法装备与技术处副主任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根据主任授权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二)司法装备与技术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院信息网站及审判管理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的维护、使用、管理等工作;
2、对主机房和全院各种电子设备及时检查、严格管理、日常维护;
3、负责法官制服等物品的购置、发放、管理;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三)评估拍卖中心副主任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根据主任授权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四)评估拍卖中心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核对移交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全;
2、负责具体办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及相关辅助工作;
3、负责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收费金额;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五)法警支队副支队长主要职责
1、协助支队长和政委开展工作;
2、按照分工抓好分管的工作,对支队长和政委负责;
3、在支队长和政委因公外出、因事请假期间,受委托代行支队长和政委的职责。
(四十六)司法警察的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等,传递证据材料;
3、及时、安全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6、执行死刑;
7、协助执行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
8、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9、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十七)附则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主要职责》(宣中法[2010]214号)废止。